郭啟安引述終審法院於2010年2月11日在Nancy Ann Kissel(FACC 2/2009)(即奶昔落迷魂藥殺夫案)一案所說「寧縱毋枉」的法律原則,該案提及法官Mathew Hale爵士所說,「宣告無辜者有罪,與宣判有罪者無罪釋放,同樣令人憎惡(案例The Trial of the Witches at Bury St Edmund’s (1665) 6 State Trials 647第702頁)。此言固然有理,但前者比後者更值得警惕。」
他同時指出,在「梁天琦案」中,上訴庭表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令法治受損;法庭同意在本案,3名被告當日的裝束和行為非常可疑,但在普通法,法庭審理刑事案件中一直奉行的原則是「無罪推定」。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舉證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
他亦強調,本案裁決只是反映本案呈堂證據的狀況,是基於普通法中奉行的「疑點的利益歸予被告」與及「寧縱毋枉」的原則,並不一定能反映3人當時事實有否曾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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