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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ugust 16, 2020

細說臨時立法會| 吳靄儀 -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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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特區政府借疫情強將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同時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本屆立法會任期延長一年以解決「真空期」問題,並表示全體議員可繼續留任。此舉違反《基本法》第 69 條,不免有人聯想起九七過渡之際的「臨立會」。社會上爭議,民主派議員應留任還是總辭。

本人無意在「留」、「辭」爭議上發表意見,畢竟 23 年前本人「落車」的情況與今日狀況大不相同。我只深信,無論選擇那條路,也須向選民充分交代:留,則如何行使職權;辭,則如何共同奮鬥。然而提及「臨立會」的評論雖多,但對臨立會的產生和性質甚少具體說明。為免討論建立於模糊印象,人云亦云,本人認為值得重溫簡述臨立會的產生和爭議,以為參考資料。

事情要由 1990 年 4 月 4 日,全國人大在通過《基本法》的同時,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說起。

該「決定」訂明,人大在 1996 年內設立籌備委員會(簡稱「籌委會」),以籌備特區成立事宜。其中第 6 節訂立第一屆立法會的組成,並聲明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若符合該「決定」的規定,則其議員擁護基本法、願意效忠特區,並得到籌委會確定者,即可成為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任期兩年。這就是所謂「直通車」。

自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以來,香港人力爭發展民主普選,處處遭中方阻延。1992 年,港督彭定康提出政改方案,大幅擴闊功能組別的選民基礎,中方極度不滿,隨即威脅「另起爐灶」,取代民選議會直通。這「另起」的「爐灶」,就是臨時立法會。

1993 年 7 月,全國人大決議,成立了 1990 年「決定」所無的「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簡稱「預委會」,成員由中央任命,為「籌備」工作做「預備」工作。預委會隨即展開工作,推動「臨立會」建議。

1994 年 8 月 31 日,人大常委會正式取消「直通車」。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到 97 年 6 月 30 日而終。議員須各自選擇是否尋求加入臨立會。

臨立會之議引起了激烈反對。取締民主選舉產生的立法會議會,代之以由 400 名推選委員會成員選出、全部由功能組別代表組成的團體,企圖在北京操控下行使左右港人利益的立法功能,是重大的民主發展倒退,當然無法接受。同時,法理上,臨立會沒有任何法律基礎,違反基本法、違反聯合聲明。其一,因為籌委會並沒有成立「臨時立法會」的權限;其二,因為臨立會的組成與產生辦法,俱不符合基本法賦予立法職能的立法會,無權立法。

當時法律界意見一致,我是代表法律界的議員,我完全認同大律師公會的明確立場,在無數論壇、發言、評論,我們的立場在香港人及國際間得到廣泛支持。

1995 年 3 月 24 日,預委會無視輿論,通過設立臨立會的建議,並建議臨立會的成員,由負責推選第一任特首的推委會選出。

1995 年 12 月 28 日,籌委會正式成立。

1996 年 8 月 10 日,籌委會通過產生推委會的詳細辦法。基本上推委會分成四大界別,各佔 100 名成員,除了原政界之外,各個界別循相關團體報名,交由推委會成員各按報名名單選出不超過 100 名的「建議名單」,交籌委會秘書處,再由籌委會的主任委員團集體提交一份每界約 120 人的「候選名單」,最後由全體籌委會成員,每個界別在候選名單中選出 100 名推選委員。

為了向像大律師公會那樣,反對臨立會的團體施壓,委員會規定,只有願意選出臨立會成員的人,才可參加推委會。大律師公會拒絕就範。

當時,絕大部分民主派議員寧願「落車」,不願登上「臨立會」列車。

1996 年 12 月 21 日,推委會選出了 60 名臨立會成員,包括數名民主派議員。人各有志,他們各有抱負,值不值得屈從,由歷史驗證。

12 月底,臨立會在深圳舉行了第一次會議。此後至 97 年 7 月,臨立會只能在香港以外開會。

1997 年 6 月 30日,立法局末屆民主派議員,包括本人,深宵與市民告別,並承諾有選舉之日重來。嚴格來說,我們沒有「總辭」,而是不願尋求「參選」臨立會。

1998 年 6 月,臨立會結束。期間通過的「惡法」,遺毒無窮,在此不贅。我的戰場在別處,無暇理會臨立會的作為與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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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6, 2020 at 04:37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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