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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ly 1, 2020

喊「光復香港」是否觸犯國安法?基本法委員這樣說 -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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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在港實施後,昨日仍有大批人士在香港發起示威,期間不斷呼叫口號及堵路破壞。而「光復香港」一詞是否算是違反港版《國安法》第21條「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屬於犯罪」當中定義?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今早給出答案,他表示喊「光復香港」屬於灰色地帶,希望律政司成立相關負責部門後,詳細研究條文,制訂一套合理檢控準則,不可由警方單方面判斷。

他指,港區《國安法》條文不包含藏有或展示標語,以及高叫口號等行為規範,目前不能一概而論,並指法例第21條列明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屬於犯罪,而分裂國家行為有準確描述,認為純粹是標語上煽動性字眼,不一定屬於煽動他人的行為。

陳續指港區《國安法》第29條明列,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者香港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當中「憎恨」字眼是既有的概念,但法條明確表示要以「非法方式」才構成犯罪,認為發表文章等以合法方式表達意見並不會觸犯法規。

他並稱,即使以非法集會第29條前半段,即「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等行為,屬犯罪」。他也認為港澳辦昨日指去年反送中運動中,有人造謠指港鐵太子站有示威者被警察打死,引發社會對警察的惡意憎恨,屬於犯罪的說法,只是滿足條例的後半段。

另外,陳弘毅認為港府要針對現階段的選舉制度必須檢討和修改,透過香港本地立法配合,明確規定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人是否具備參選資格,或者不能限制參選的時效性。他解釋,違反國安法的罪行「可輕可重」,若判社會勞動服務令,不可能要他20年內都不能參選;但若判監10年,就可能要規定一段長時間喪失參選資格。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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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02, 2020 at 10:33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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